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 原告
- 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秀光
- 訴訟代理人
- 柳正村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林佳龍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第174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被告臺中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胡志強,因市長職務異動,而喪失對被告之法定代理權,經新任市長林佳龍聲明承受訴訟,並提中央選舉委員會103 年12月5 日中選務字第10331502381 號公告為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