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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原告
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光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被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林佳龍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第174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被告臺中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胡志強,因市長職務異動,而喪失對被告之法定代理權,經新任市長林佳龍聲明承受訴訟,並提中央選舉委員會103 年12月5 日中選務字第10331502381 號公告為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