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 上訴人
- 維新醫療社團法人台中維新醫院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景琦
- 被上訴人
- 林振廷
陳碧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確認債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3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
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