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廖六合即廖六合公業
- 法定代理人
- 廖山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國鎮間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19,700元,應徵上
訴裁判費1,549,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