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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聰明
即原告
劉甄容(即賴金城之繼承人,原名賴劉阿緞)
即原告
賴美麗(即賴金城之繼承人)
即原告
賴三晉(即賴金城之繼承人)
即原告
賴俊仲(即賴金城之繼承人)
即原告
賴琛庭(即賴金城之繼承人,原名賴志昂)
即原告
原審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賴橙彥
即被告
董信雄(即賴秀換之繼承人)
即被告
董羿圻(即賴秀換之繼承人)
即被告
董嘉文(即賴秀換之繼承人)
即被告
原審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橙彥、董信雄、董羿圻、董嘉文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63號確認判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9 萬1,831 元5 角,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萬6,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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