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顯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因103年度重訴
字第68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3,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9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因103年度重訴
字第68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3,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9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