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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33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33號

上訴人
吳亞蓁
上訴人
吳湘鈴(改名吳雨彤)
上訴人
吳冠穎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秀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保險字第33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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