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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曹宗鼎高英賓孫藝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周啟弘
被上訴人
富雄鋼模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如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亦未依同法第113 條以裁定撤銷救助,即不能以未繳上訴裁判費,遽認其上訴要件有所欠缺。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曾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2 月5日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3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茲本院於104 年1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有未當,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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