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周啟弘
- 被上訴人
- 富雄鋼模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如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亦未依同法第113 條以裁定撤銷救助,即不能以未繳上訴裁判費,遽認其上訴要件有所欠缺。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曾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2 月5日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3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茲本院於104 年1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有未當,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