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0號抗 告 人 吳政衛 代 理 人 周思傑律師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間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103 年度司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