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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0號

解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0號

抗告人
吳政衛
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間解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103 年度司字第

5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

2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解任臨時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