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4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55號
- 債權人
-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加藤匠
- 債務人
- 宇栢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裕程即曾瓊瑤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共同清償上開款項,惟依卷附本院執行命令影本所示,債務人僅為宇栢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是聲請人主張其法定代理人曾裕程即曾瓊瑤應共同清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