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18號聲 請 人 黃建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政衛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並確認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