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秀美
上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龍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87號
上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龍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