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1號
- 抗告人
- 黃政嘉
- 代理人
- 黃文潭
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前段定有明文。抗告人因本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請迴避事
件,對於民國103年1月21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出「聲請
判決之更正暨異議狀」而聲明不服,核其內容並依上說明,應視
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
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以裁
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