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吳奇振即富凱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第一 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8,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2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金額49,168元外,尚不足758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 上訴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張美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