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金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環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7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681,7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0,969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