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2號
- 原告
- 東佳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宗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 被告
- 濟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顯濟
- 訴訟代理人
- 陳光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修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憲璋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書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232 號」及理由欄第十三行關於「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232 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16號」。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