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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32號

原告
東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宗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被告
濟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濟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232 號」及理由欄第十三行關於「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232 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16號」。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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