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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台中市○○區○○路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建字第50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49,627,0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3,11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0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