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煌 台中市○○區○○路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建字第50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49,627,0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3,11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