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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9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顏世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298號

聲請人
黃麗臣
即債務人
5巷3號2樓之2(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g2;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㈠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狀稱名下汽車非債務人使用,請陳報現使用何人之交通│
│  工具?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
│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
│  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㈢戶籍地為何人之房屋?何以與父親另行租屋居住?與出租人│
│  是否為親屬或有情誼關係?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即影本)。            │
├───────────────────────────┤
│㈤應補正:                                            │
│①女兒監護權歸屬前配偶,聲請人如何給付扶養費,併提出實│
│  際支出女兒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
│  面說明。                                            │
│②應受扶養權利人「女兒」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
│  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
│  單」。                                              │
├───────────────────────────┤
│㈥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女兒」名下所有金融│
│  機構(自101 年1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帳戶存│
│  簿內頁明細即屬之)。                                │
├───────────────────────────┤
│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90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98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