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03號
- 上訴人
-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約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毓騏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2,500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40,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