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程木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燕卿間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65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燕卿間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65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