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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7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71號

上訴人
茂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進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000 元(2,355,000-780,000=1,575,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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