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71號
- 上訴人
- 茂進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茂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進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000 元(2,355,000-780,000=1,575,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