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83號

拆除地上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3號

上訴人
台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
被上訴人
劉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72,000 元(計算式:面積133+99+1=232平方公尺,乘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000元,21000*232=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83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