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玉寬
- 即原告
- 張又方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慶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1,2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