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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22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22號

上訴人
陳元生
被上訴人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德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3,625 元(以兩造所主張通行面積之差額:

166.81-128.92=37.89 平方公尺,乘以上訴人起訴時系爭土地

公告現值:12,500元/平方公尺,37.89 12,500=473,625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2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