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22號
- 上訴人
- 陳元生
- 被上訴人
- 國立中興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李德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3,625 元(以兩造所主張通行面積之差額:
166.81-128.92=37.89 平方公尺,乘以上訴人起訴時系爭土地
公告現值:12,500元/平方公尺,37.89 12,500=473,625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