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0號上 訴 人 高銘國際人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毓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勇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訴字第70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