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0號
- 上訴人
- 高銘國際人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毓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勇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訴字第
70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37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