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3號
- 上訴人
- 邱麗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振村、廖朝堂、廖培享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
813 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2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之性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
5 萬元,此業經本院於103 年3 月12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378 號
裁定在案。準此,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