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8號
103年度選字第28號
- 上訴人
- 楊永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鶴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洪國
朝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8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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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