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醫字第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19號
- 上訴人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周德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百祿間因103年度醫字第19號給付醫療費用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5,743,8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6,88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1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百祿間因103年度醫字第19號給付醫療費用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5,743,8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6,887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