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台茂高分子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枝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宏嘉、林慧如、陳忠偉、黃玉燕、及廣鑫複
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868,7
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8,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