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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台茂高分子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枝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宏嘉、林慧如、陳忠偉、黃玉燕、及廣鑫複

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868,7

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8,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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