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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泗滄
即原告
廖洲槍
即原告
廖梓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祭祀公業廖六合
法定代理人
廖山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廖六合因103年度重訴字第109號確認

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54,175,776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x00000000x3=00

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33,1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