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泗滄
- 即原告
- 廖洲槍
- 即原告
- 廖梓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祭祀公業廖六合
- 法定代理人
- 廖山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廖六合因103年度重訴字第109號確認
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54,175,776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x00000000x3=00
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33,1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