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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上訴人
呂宗錕即艾哈企業社
被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96,25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58,005元/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186.04平方公尺=68,796,25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上訴裁判費926,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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