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 上訴人
- 黃呈玉
石麗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國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6,667元,應徵上訴裁判
費170,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石麗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國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6,667元,應徵上訴裁判
費170,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