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桂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萬霖(蔡瑞發之承受訴訟人)
- 即原告
- 蔡誌育(蔡瑞發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蔡瑞章
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443號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於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43
4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就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
0地號土地主張得優先承買範圍為全部,並非僅主張得優先承買
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有該案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可稽,則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上訴人於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土地得優先
承買全部範圍之拍定價額新台幣(下同)8,626,000元為其交易
價額核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9,65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