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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3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桂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蔡萬霖(蔡瑞發之承受訴訟人)
即原告
蔡誌育(蔡瑞發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瑞章

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443號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於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43

4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就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

0地號土地主張得優先承買範圍為全部,並非僅主張得優先承買

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有該案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可稽,則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上訴人於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土地得優先

承買全部範圍之拍定價額新台幣(下同)8,626,000元為其交易

價額核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9,65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3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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