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李幸助
- 被告
- 李政鋒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李梅卿
上當事人間因移轉股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6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65
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上當事人間因移轉股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6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65
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