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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上訴人
維新醫療社團法人台中維新醫院
兼法定代理人
許景琦
被上訴人
林振廷

       陳碧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確認債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3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

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