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重訴字第55號
- 上訴人
- 臺中縣漁船加冰船具修理職業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宋瓊秀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5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22,800元(即占用面積2,139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200 元/ 平方公尺=11,12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