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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5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文爵黃裕仁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重訴字第55號

上訴人
臺中縣漁船加冰船具修理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宋瓊秀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5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22,800元(即占用面積2,139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200 元/ 平方公尺=11,12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昇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55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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