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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62號

上訴人
許宏維
法定代理人
張吟如
上訴人
陳詩薇
上訴人
陳詩閑
上訴人
陳冠瑜
上3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俊魁
上3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栯榳
上訴人
張 容
上訴人
張 量
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家馨

      陳慧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4,32

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1,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62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