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62號
- 上訴人
- 許宏維
- 法定代理人
- 張吟如
- 上訴人
- 陳詩薇
- 上訴人
- 陳詩閑
- 上訴人
- 陳冠瑜
- 上3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俊魁
- 上3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張栯榳
- 上訴人
- 張 容
- 上訴人
- 張 量
- 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張家馨
陳慧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4,32
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1,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