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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顯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因103年度重訴

字第68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3,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9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85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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