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26號
- 上訴人
- 廖天欣
- 被上訴人
- 鼎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洲
- 訴訟代理人
- 許博堯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重訴字第72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750萬元(即被上訴人向訴外人林育齡購買之價格),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