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號
- 上訴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500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1萬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