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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號

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500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1萬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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