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 上訴人
- 益泰順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朝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松輝田間,因104年度勞訴字第162號給付資
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0,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