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榮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宗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24號確認勞動關係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39,1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91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應暫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9,9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