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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0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30號

上訴人
蔡雅婷即百里宏大藥局
被上訴人
廖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9月29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2255元(371628元+360627元=73225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2060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