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9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加麗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國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3,4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