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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9號

上訴人即被告
加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國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3,4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9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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