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海芙蓉飲食店
- 法定代理人
- 楊書銘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坤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5,26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