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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7號

上訴人
億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涵
被上訴人
華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5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5萬951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3萬7526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7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