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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吳美蒼謝慧敏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5號

再抗告人
紀安家
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相對人
陳國哲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3年度司票字第7017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4年1月29日駁回抗告後,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補繳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再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定有明定。

二、本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並未繳納再抗告費用。爰依前揭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5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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