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4號
- 原告
- 莊樹林
上開原告與被告莊吉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提起本件訴訟,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台幣355 萬9,
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 萬6,24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4號
上開原告與被告莊吉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提起本件訴訟,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台幣355 萬9,
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 萬6,24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