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字第2號
- 上訴人
- 葉培青
- 被上訴人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2,216 元【(130 ×﹝99.64+ 2,007.85+141.46﹞)+ (110 ×2,547.46)+ (130 ×2,294.68)=870,8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