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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4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价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德墩、林清坤、邱月時、王眛、王紀雪惠、

王秀蓮、王榮祺、王榮聖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48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375,7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4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