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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樹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

訴字第1712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46,70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12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